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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國模範勞工  

2024全國模範勞工

1150323本國人加薪案 即可增加移工配額  

                                              

2023-10-16 求才證明90天期限 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有效   

求才證明90天期限   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有效 

更新:2023-10-16

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起,勞動部將求才證明書、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等,有效期限延長至 90 天,另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有效期限為開立日起一年內有限,避免民眾因證明文件逾期而須重新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勞動部 112 年 10 月 20 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簡政便民,針對聘僱移工與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檢附最近 90 天內的求才證明書、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名冊正本、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箱網養殖合夥人及受僱勞工名冊。 

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由最近 3 年改為最近 6 年。 

針對營造工作包括「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公共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等附表一至四,原先期限是 60 天,皆延長至自開立之次日起 120 日內為有效期限。

2023-10-13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並擴大免評及留用中階技術人力 勞動部修正法規今公告  

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並擴大免評及留用中階技術人力 勞動部修正法規今公告

 

更新日期:2023-10-13
勞動部於今日(10月13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增列多元認定申請資格及簡化75歲以上長者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聘僱看護移工流程,不必再往返醫療機構重複評估失能情形;另回應產業人力需求,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規定,及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協助解決缺工問題。

 勞動部表示,修正兩大重點包括:(一)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擴大重新招募免評對象,放寬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為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評。(二)擴大留用中階人力,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新增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並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增加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等工作。

 勞動部說明,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另外,也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

 在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修正規定有三個重點,包括:(一)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鬆綁現行須達「連續」工作6年的工作年資條件限制,解決實務上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因各種因素中斷,事後移工返鄉後再入國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卻因聘僱中斷不符連續工作年資無法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影響人才留用的困難;(二)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除協助營造業者留用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且具技術經驗、熟悉我國營造工程環境的優質營造移工外,也對接今年6月15日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未來具技術能力時,後續皆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三)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工作,並調整僱用員工10人以下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上限,以1年僱用國內員工平均人數25%核計。

 本次也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刪除機構達100床規模分級採計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解決現行床位數達100床以上的機構,在核計可聘僱機構看護移工人數時,本國護理人員每1人僅能以0.5人計算的問題,修正規定後將可衡平核給機構看護移工名額,不應因規模大小有所差異。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已多次與民間團體社會對話,並與衛福部、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等跨部會協商,透過法規調整務實回應人力需求,協助產業進用人力紓緩缺工困難,並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 

 

2023-08-13移工發生失聯已有改善 適時鬆綁政策改善缺工 加強源頭管理持續查緝非法  

移工發生失聯已有改善 適時鬆綁政策改善缺工 加強源頭管理持續查緝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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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8-13

勞動部表示,今年1月至6月底移工失聯發生率2.28%,較去(111)年同期 3.14%已大幅降低;發生失聯人數也減少約 4,400 人,移工發生失聯問題從今年開始已有明顯改善。另為改善產業缺工減少失聯誘因,勞動部多次跨部會協商,已鬆綁營造業及農業等移工政策,並且建立外國仲介停權機制,協調內政部及農業部源頭提升雇主選工品質及輔導加強法遵能力,加上實施自行到案及國安團隊專案查處,藉此落實移工有效開放、管控失聯。

 

勞動部指出,移工失聯原因眾多,去年受疫情影響移工引進受限,無法順利遣送失聯移工,導致國內勞動力供需失衡,111年1月至6月移工失聯發生率3.14%,到了去年底升至全年5.96%。但自今(112)年3月邊境、航班恢復正常,移工在臺人數持續增加至73.9萬人,再加上與移民署合作加速失聯移工遣返、推動自行到案及國安團隊持續查處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等措施,今年1月至6月底移工發生失聯人數1.67萬人,較去年同期2.1萬人,減少約4,400人;移工失聯發生率,則由3.14%降低到 2.28%,移工發生失聯問題已有明顯改善。

 

勞動部說,務實的從產業缺工需求、維護國人就業及預防移工失聯權衡移工開放政策,才能有效的減少因供需失衡造成的移工失聯原因。所以,從今年開始多次跨部會協商移工政策,並自112年6月15日修正發布相關法規,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8,000名並視需求最高到1.5萬名、擴大開放農業移工適用範圍及名額至1.2萬名、放寬機構看護聘僱移工新增1.4萬名、協助產業及家庭雇主留用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已核准1.3萬名;另外也檢討營造與農業移工同時存在失聯發生率較高及非法僱用也偏高的失衡現象,今年3月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代表也要求在政策放寬的同時,不應「開愈多、失聯愈多」,並請內政部及農業部將對於新開放行業,加強雇主引進選工及提升聘僱法遵認知,自源頭預防移工失聯。

 

源頭管理也要從外國選工及仲介收費強化,勞動部今年透過移工來源國雙邊合作會議,持續討論擴大移工直接聘僱範圍,今年8月8日的臺印勞工工作層級會議,臺印雙方就取得擴大納入印尼機構看護工可直接聘僱的共識,直接減輕移工國外仲介費用負擔,並已修正法規在7月18日預告結束及通過法規審查,將儘速公告實施建立每3個月定期查核外國仲介公司引進移工失聯人數比率機制,一旦逾規定人數比率就立即停權最高4週不得引進移工來臺;另自今年7月起,啟動人力仲介公司收費查察專案計畫,追查人力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形。

 

移工權益保障也努力提升,除產業移工與本國勞工皆一體適用勞基法基本工資保障及調整金額外,自111年8月10日起,也調高新引進或期滿續聘的家事移工每月薪資至2萬元;至於移工聘僱期間,可與雇主合意轉換或依法定事由核准轉換,目前移工成功轉換新雇主已達9成,勞動部將持續精進移工轉換資訊公開及服務措施,加強公立就業中心服務雇主及移工,如提供雙語服務、簡化媒合作業流程、提供媒合友善現場環境。

 

勞動部也已提案修法加重處罰非法僱用改按非法僱用人數計罰,及提高非法媒介者5倍罰則最高至150萬元罰鍰。除了與國安團隊合作持續查處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者外,開放政策及源頭管理的各項新措施也需多管齊下,勞動部將與內政部等部會跨部會合作,共同持續就政策面、預防面、查處面向,精進相關作為,才能有效開放、管控降低移工失聯情形。

112.05.23移工聘僱將放寬  

112.05.12 移民法完成協商 逾期居留罰鍰提高 5 倍  

移民法完成協商  逾期居留罰鍰提高 5 倍 將金額調整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17日繼續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增訂第74條之1提高逾期居、停留罰則部份,經參考不同立委意見後,政院版本將金額調降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將違反容留、藏匿、隱避逾期停居留者的處分對象限縮為「意圖」且「從事不法活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原先行政院第74條之1所提修法版本,將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罰鍰,由現行的2千元至1萬元提高至3萬元至15萬元。內政部移民署表示,經過前兩次審查,立委提出不同意見,考量罰鍰調幅過高,因此折衷參酌日、韓罰金數額,並衡酌我國國情、逾期者罪責可非難性及刑罰最後手段性,將金額調整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同條第3項,行政院提案版本則修改為意圖使逾期停、居留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移民署補充,對於逾期居、停留但自行到案,或協助檢舉非法仲介,會依據第74條之1第4項訂定授權辦法,針對特殊事由經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立委邱顯智再次強調,提高罰鍰將增加失聯移工與執法人員的衝突與對立,且相較日、韓,移工來臺工作費用最高,加上韓國又是直聘,移民署不能只比較罰鍰金額,也要將制度面的差異性納入考慮。立委賴品妤則提到,目前自行到案佔有相當高比例,當失聯罰鍰提高,恐導致自首意願變低,需要移民署多加思考。不過也有立委支持重罰,認為在臺違反相關規定就應受到相應的處分。

當日審查通過條文,包括第36、38、38-8、65、74條等,均照行政院或委員提案版本通過。其中基於保障外國人程序參與權,第36條增訂第5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但若有影響秩序或程序進行,得加以限制或禁止。

不過第22、23、29、62、74-1、85條等條文,當中內容涉及是否開放難民申請停、居留許可,以及開放非法居留外國人參與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立委仍有不同意見。行政部門則認為,將難民明定在條文中茲事體大,還需要社會凝聚共識,而非法居留外國人參與集會遊行,恐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陷入是否查緝的兩難,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另外,雖然第74-1條的調整方向已有共識,但因第1項和保留條文第29條連動,因此一併列入保留條文。召委莊瑞雄宣布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保留部分交付黨團協商。

 

112.05.12 就服法第58條修正今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就服法第58條修正今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第58 條修正條文,業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並自今(12)日生效。

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1 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112.05.01即將修改放寬營造業移工申請  

1091125移工檢疫是雇主責任,費用不得轉嫁移工  
移工檢疫是雇主責任,費用不得轉嫁移工。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11-25

檢核日期

109-11-24

點閱人氣

32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近期屢接獲移工詢問,雇主或仲介因移工可領取防疫補償,能否將檢疫費用轉嫁移工?發展署說明,移工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檢疫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移工若有遭雇主或仲介公司收取檢疫費用情事,可撥1955諮詢或提出檢舉,勞動部將依法裁罰。

  為落實防疫工作,社福類移工、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及菲律賓、印尼移工等,均應接受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至於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則由雇主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有關檢疫期間的住宿應由雇主妥為安排,雇主亦得委任人力仲介公司代為管理。

  發展署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住宿地點與安排隔離措施等事項。移工入國後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故集中檢疫處所或檢疫旅館的住宿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倘雇主向移工收取,已涉違反未全額給付薪資的規定,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如係仲介向移工收取,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裁處,最重處超收費用20倍罰鍰及1年以下停業處分。

  另外,移工檢疫14天的薪資給付由勞工及雇主協商,如協商約定不給付薪資,移工只要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及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補助,就可以申請防疫補償。此防疫補償是補償給移工非補償給雇主,移工若有遭雇主或仲介公司收取檢疫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提出檢舉。雇主、移工或仲介公司對檢疫費用如有任何疑義,可多加利用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1955專線詢問。

1091119雇主依限辦理轉換登記,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  
雇主依限辦理轉換登記,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9-11-19

檢核日期

109-11-19

點閱人氣

1236

 


  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以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修法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

  依勞動部109年7月7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移工的轉換雇主期間則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60日。另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雇主應依限為移工辦理轉換登記

  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致移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辦理移工轉換雇主的另一種選擇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移工的需要,但移工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又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如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雇主應於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wda.gov.tw/)查詢,或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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